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閱讀器使用及管理細則
民國102年4月8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9年2月10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依據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設置辦法第五條訂定本細則。 |
第二條 |
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圖書館為提升電子資源服務品質,提供閱讀器借用。 |
第三條 |
閱讀器借用: 一、閱讀器限本校教職員生憑教職員證或學生證親自借用,不得代借或轉借他人使用。 二、每人借用以1台為限,借期10日,不得續借。 三、逾期歸還每1日收取新台幣50元之逾期處理費,未繳清前不予辦理離校或離職手續。 |
第四條 |
閱讀器借用前應先檢查機器設備有無損壞,若有故障損壞應立即告知館員處理。借用後如有遺失或損壞,依修平科技大學財產管理辦法及修平科技大學物品管理辦法賠償。 |
第五條 |
閱讀器借用後應如期歸還,未歸還者,停止其館藏借閱權利。每逾期1日收取新台幣50元之逾期處理費,逾期處理費未繳清前不予辦理離校或離職手續。 |
第六條 |
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