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平科技大學圖書館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89年10月21日89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2年6月24日91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4月18日95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10月22日97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7月1日97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0月14日98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10月19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0月17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10月9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10月21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條訂定修平科技大學圖書館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主要任務為規劃圖書館未來整體發展,均衡館藏,並訂定有關圖書館經營目標與政策。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圖資長、各學院院長、各系主任、圖書資訊處圖書資源組組長及推廣服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各系(科)及博雅學院推派1名教師為代表委員,任期至少2年。學生代表2名,由學生自治會推派,任期1年。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副校長兼任,執行秘書由圖資長兼任。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規劃每學年圖書、期刊、視聽資料、電子資源發展範圍,並分配與運用經費。 二、審議特殊或重要之圖書期刊、視聽媒體、電子資源採購案。 三、研議圖書館各項規定之改進事項及重要章程。 四、建議有關全校圖書期刊、視聽媒體、電子資源各項業務。 五、審議館藏發展政策。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每學期舉行1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
第六條 |
執行秘書得視業務需要,召開「圖書館業務會議」,參加人員為各系(科)及博雅學院代表委員與圖書資訊處圖書資源組組長及推廣服務組組長。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