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提供校外人士借書規則
民國93年1月5日92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7年6月23日96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4月20日97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9月5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11月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0月3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2月10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依據「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設置辦法」第五條訂定本規則。 |
第二條 |
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服務校外人士,增進彼此互動關係,適度開放本館資源,特訂定本規則。 |
第三條 |
符合本校認定之校外人士,均適用本規則。校外人士之認定: 一、社區民眾:設籍於台中市,且年滿18歲之居民。 二、結盟單位:與本校簽訂合作之結盟學校及產學合作廠商。 三、參與本校推廣教育課程之人員。 |
第四條 |
申請方式 一、社區民眾:親持身分證正本、工作證、工本費、保證金、兩吋照片乙張至圖書館申請。 (一)工本費:新申請、換證或遺失毀損需補發借書證時,須繳交工本費新台幣100元。 (二)保證金:申請借書證時,須繳納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俟不再借書,退還本館借書證,扣除各項違規罰款後,將無息退還保證金。 (三)借書證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前1個月得辦理換證。 二、結盟單位: (一)由業務聯絡人填具申請書,檢具合約書統一向本館申請辦理借書證,每單位以20張借書證為上限。 (二)借書證有效期限為合約效期截止前10日。 三、參與本校推廣教育課程之人員:由所屬單位為保證單位。 (一)由業務聯絡人填具申請書,檢具單位發給之學員證或識別證統一向本館申請辦理。留校期間未滿1個月者,不予辦理借書申請。 (二)無學員證或識別證者,由本館統一製發。 (三)借書證有效期限為課程或計畫期間結束前10日。 |
第五條 |
本館採開架式管理,讀者使用館藏時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 |
第六條 |
限借閱圖書5冊、借期14天。借閱冊數額滿或有違規事項者,不得另借他書。 |
第七條 |
若發現冒用借書證之情事,或借閱館藏逾期未還超過1個月者,本館有權取消其借書權利。 |
第八條 |
本館不提供校外人士線上預約服務與續借服務。 |
第九條 |
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未還者,依「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館藏資料借閱規則」償還逾期款。 |
第十條 |
本館因特殊原故,有權索回外借圖書資料。 |
第十一條 |
館藏資料若有損壞或遺失時,依「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館藏資料賠償暨違規處理辦法」負責賠償。 |
第十二條 |
借書證遺失,向本館辦理掛失手續前遭他人冒用,蒙受各項損失時,應由原持證單位(人)負完全賠償責任。 |
第十三條 |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