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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提供校外人士借書規則

民國93年1月5日92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7年6月23日96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4月20日97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9月5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11月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0月3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2月10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設置辦法」第五條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服務校外人士,增進彼此互動關係,適度開放本館資源,特訂定本規則。

第三條

符合本校認定之校外人士,均適用本規則。校外人士之認定:

一、社區民眾:設籍於台中市,且年滿18歲之居民。

二、結盟單位:與本校簽訂合作之結盟學校及產學合作廠商。

三、參與本校推廣教育課程之人員。

第四條

申請方式

一、社區民眾:親持身分證正本、工作證、工本費、保證金、兩吋照片乙張至圖書館申請。

(一)工本費:新申請、換證或遺失毀損需補發借書證時,須繳交工本費新台幣100元。

(二)保證金:申請借書證時,須繳納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俟不再借書,退還本館借書證,扣除各項違規罰款後,將無息退還保證金。

(三)借書證有效期限為1年,期滿前1個月得辦理換證。

二、結盟單位:

(一)由業務聯絡人填具申請書,檢具合約書統一向本館申請辦理借書證,每單位以20張借書證為上限。

(二)借書證有效期限為合約效期截止前10日。

三、參與本校推廣教育課程之人員:由所屬單位為保證單位。

(一)由業務聯絡人填具申請書,檢具單位發給之學員證或識別證統一向本館申請辦理。留校期間未滿1個月者,不予辦理借書申請。

(二)無學員證或識別證者,由本館統一製發。

(三)借書證有效期限為課程或計畫期間結束前10日。

第五條

本館採開架式管理,讀者使用館藏時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

第六條

限借閱圖書5冊、借期14天。借閱冊數額滿或有違規事項者,不得另借他書。

第七條

若發現冒用借書證之情事,或借閱館藏逾期未還超過1個月者,本館有權取消其借書權利。

第八條

本館不提供校外人士線上預約服務與續借服務。

第九條

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未還者,依「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館藏資料借閱規則」償還逾期款。

第十條

本館因特殊原故,有權索回外借圖書資料。

第十一條

館藏資料若有損壞或遺失時,依「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館藏資料賠償暨違規處理辦法」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

借書證遺失,向本館辦理掛失手續前遭他人冒用,蒙受各項損失時,應由原持證單位(人)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