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館藏資料借閱規則
民國89年8月14日89學年度第1學期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5年8月7日95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10月1日96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1月7日96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4月20日97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月25日98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1月1日99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9月5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11月7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1月19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9月2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0月3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9月18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年2月10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依據「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設置辦法」第五條訂定本規則。 |
第二條 |
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所藏館藏資料以提供本校教職員、學生(含日間部、進修部、附設進修學院暨專科進修學校)、退休專任教職員及校友使用為主,支援教學、研究及休閒閱讀之需求。 |
第三條 |
讀者須憑本館認定之教職員證、學生證、退休專任教職員證及校友證,親自到館辦理借閱手續。 |
第四條 |
本館所藏之實體館藏資料包括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等,採開架式管理,讀者利用本館館藏,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 |
第五條 |
以下資料僅限於館內閱覽: 一、特藏資料。 二、報紙、期刊及期刊合訂本。 |
第六條 |
本館服務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8時至21時。 二、週日:9時30分至17時30分。 三、寒、暑假開放時間另行公布。 |
第七條 |
實體館藏及閱讀器總借閱量: 一、教職員:30冊(件)。 二、研究生:25冊(件)。 三、大學部及專科部學生:20冊(件)。 四、退休專任教職員及校友:5冊(件)。 |
第八條 |
館藏資料借期: 一、圖書資料:借期為40天。可續借1次,自續借當日重新起算,借期為20天;若已被他人預約或已逾期,則不得辦理續借。 二、視聽資料:每人最多可借4件,借期14天,不提供續借。 三、閱讀器:依「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閱讀器使用及管理細則」相關規定實施。 四、活動用之館藏資料依活動辦法實施。 |
第九條 |
館藏資料若已被他人借出,可於線上辦理預約,每人限3冊(件)。本館於預約館藏到館後,以電子郵件通知預約者,並保留借閱權利7天(以預約到館通知單所載日期為起算日),逾期未借者,以棄權論。 |
第十條 |
借出館藏資料逾期未還者,自到期日起計算逾期款,圖書資料每冊每日以新台幣2元累計,視聽資料每件每日以新台幣5元累計,至該冊(件)定價為上限金額。 |
第十一條 |
借出館藏資料,若有損壞或遺失等違規事項,依「修平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館藏資料賠償暨違規處理辦法」負責賠償。 |
第十二條 |
借閱量額滿或有違規事項者,不得另借他書。 |
第十三條 |
本館因特殊原故,有權索回外借之館藏資料。 |
第十四條 |
借書證件遺失,向本館辦理掛失手續前遭他人冒用,所產生之各項損失,應由原持證人負賠償責任。 |
第十五條 |
凡教職員離職,或學生畢業、退學、休學、轉學者,應至本館辦理離校手續,以確認所借之館藏資料全數歸還。 |
第十六條 |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